離婚訴訟家屬不需要出庭,離婚訴訟原被告原則上必須都要到場,除非一方患病住院無法出庭或者聯絡不上等特殊情況。原告被告出庭參加辯護,家屬可以旁聽。如果需要證人的話,家屬成員可以參加質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訴訟家屬不需要出庭,離婚訴訟原被告原則上必須都要到場,除非一方患病住院無法出庭或者聯絡不上等特殊情況。原告被告出庭參加辯護,家屬可以旁聽。如果需要證人的話,家屬成員可以參加質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當事人在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後,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於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係,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
那麼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