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車子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或者透過訴訟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事實婚姻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同樣適用於法定婚姻財產分割方式。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
父母的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透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
在我國女方要離婚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 ...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第四,公平原則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農村未分家離婚財產就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共同財產的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與其它家庭成員無關。對於父母的及其它家庭成員的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 ...
夫妻雙方因男方存在出軌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分配方法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另外,男方存在過錯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