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經法庭兩次傳喚,被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符合離婚條件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同時被告也等同於放棄了質證、辯論的權利,有更多不利影響。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經法庭兩次傳喚,被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符合離婚條件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同時被告也等同於放棄了質證、辯論的權利,有更多不利影響。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般情況下第三次不會不判離。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起訴。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否則就算是一百次起訴,不滿足離婚條件的話,法院也是不會判離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方有家暴離婚的時候,要看具體的離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離婚條件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當事人可以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足以讓法官確信原告確實遭受了被告實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這樣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