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女方拿到孩子撫養權是不能隨意改姓的,變更子女的姓名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僅僅擁有撫養權,是不可以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的。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爭奪撫養權的確是要看很多條件的,但是沒有房產和撫養權的爭奪,沒有多大的關係,在房產沒有或者是經濟比較低下的情況下,只要對方對孩子不好,仍然可以要回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 ...
1、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想變更撫養權的話,應當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般來說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 ...
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是不能擅自改名的,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 ...
離婚擁有孩子撫養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是可以協商分割的,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 ...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撫養能力時,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歸非父母所有的,可以讓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孩子在哺乳期內,一般隨母親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 ...
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公證的。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
離婚之後想要孩子撫養權能否要到,要看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是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