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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能改嗎

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能變更嗎-

  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能改嗎

  1、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想變更撫養權的話,應當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般來說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離婚後沒有撫養權能帶走小孩嗎

  1、離婚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偷偷將孩子帶走,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是透過法院判決來認定的,則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孩子的帶回來。

  2、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並達成的孩子撫養權協議,則需要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孩子撫養權歸屬的,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孩子撫養權能判給雙方

  孩子的撫養權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可以單方撫養也可以雙方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 ...

離異孩子撫養權能

  雙方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離婚案二審撫養權能改判

  離婚案二審,如果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撫養權一般是不會改判的,但是如果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則是可以改判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 ...

離婚想爭兒子撫養權能成功

  可以的。你可以法院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法院變更的條件主要是:對方不適於獲得孩子撫養權,有其它陋習,酗酒,賭博、吸毒這些情況的話,是會把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你的。或者你這邊經濟條件是否更好,生活環境是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也是會判給你方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 ...

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能變更

  1、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有下 ...

離婚擁有孩子撫養權能分得財產

  離婚擁有孩子撫養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是可以協商分割的,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 ...

離婚撫養小孩一方有什麼權利

  離婚後不撫養小孩一方享有探望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