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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有什麼效力

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有什麼效力

  離職後單位按約定支付了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仍然有約束力,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都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嗎

  並不是每個勞動者都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群為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秘密的人群為限。用人單位不應對不負有保密義務人員設定競業義務,否則將導致約定無效,也徒增企業的支付成本。

勞動關係解除後競業禁止期是多長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原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禁止協議補償金法定標準多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 ...

禁止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競業禁止《勞動合同法》有下列規定:   1、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 ...

限制協議需要補償嗎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限制協議約定管轄對嗎

  競業限制協議的管轄適用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禁止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競業禁止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產品同類的產品;2、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3、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同類的產品;4、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三、競業禁止補償。    ...

怎麼確定是違反了限制協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勞動者是否到限制範圍內的企業或者區域工作,而判決用人單位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

婚前協議效力

  所謂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了結婚而簽訂的、並且於結婚之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協議的內容一般會包括訂立協議的人、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約定財產的範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   要想具備法律約束力,首先內容必須是雙方自願的,同時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也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只有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