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一條對用人單位的權利進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條中用的是可以一詞,也就是說競業限制條款不是強制性條款,勞動者可以選擇簽訂也可以選擇不簽訂。
競業限制協議的管轄適用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勞動者是否到限制範圍內的企業或者區域工作,而判決用人單位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
1、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超過兩年,兩年內的具體期限由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最低不能低於該平均工資的30%,無最高標準限制,個人認為應該以勞動者應得工資標準計算,所以應是未扣除稅費之前的,獎金應該也相應計算進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
如果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退休二年內要遵守協議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並不是每個勞動者都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群為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 ...
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主要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之競業禁止義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勞動者應遵守職業道德之規定。顯然,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競業限制制度,其無須約定競業 ...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不同之處有:
一、義務來源不同。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三、期限不同。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