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書面通知指的是向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申請,也就是離職報告。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
離職書面通知指的是向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申請,也就是離職報告。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勞動者存在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若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