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此證明一式兩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2、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要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的作用: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3、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4、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5、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6、同時,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為你出 ...
離職證明,會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開出來。而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手續是在出具離職證明後的十五日內。勞動者需要做的則是按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
這對於大部分的銀行來說,他們在要求貸款申請人開具收入證明的時候,一般都是隻要求一份,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可以考慮多影印幾份,夠把公章印上去,以備不時之需。不過一定要保證收入證明的真實性,這樣才能夠避免貸款失敗的現象出現! ...
公司在員工離職時,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先於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不給開,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由政府幫忙解決,但是公司仍然不開具離職證明的,員工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 ...
員工離職後,離職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 ...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 ...
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用人單位拒絕,可以仲裁要求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