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離職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
1、員工離職之後,一般情況下需要在離職後的次月才能再次入職。
2、如果員工非正常離職,那麼就不一定。
2、如果員工當月還有工資和考勤計算,那麼當月入職會覆蓋掉當月前面的考勤記錄,所以當月內是無法再次入職的,也就是說離職兩個月後是可以再次入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一般情況下,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不能夠再次約定試用期,因此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過一次,再次約定試用期,不利於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用人單位拒絕,可以仲裁要求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此證明一式兩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 ...
我國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轉正後想要離職,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比較正規的公司接到員工的離職申請後,會在勞動者辦妥離職手續時,或根據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來發放工資。如果勞動者在離職時被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離職後多久把工資結算完的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予結清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 ...
應當自發生人員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 ...
一般由用人單位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移和接續手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
首先行業是有前景的,公司是有錢景的,不會讓人覺得沒有希望,並且每一天應該都在前進,提升,而且老闆要有人格魅力的,能讓人心服口服,並且帶領公司和部門走向成功,待遇福利處於行業領先地位,不是要差不多,只有優渥到讓人無法割捨才能讓人一切其他不滿意的地方都不在乎,而且招聘時就能嚴格篩選,招收的員工就是價值觀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