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保單雖然沒有書面蓋章和簽字,但是它是保險公司藉助遵循PKI體系的數字簽名軟體和企業數字證書為客戶簽發的電子化保單,有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據瞭解,電子保單有效性校驗包括完整性校驗、身份校驗和時間戳校驗,若有資料被修改,會提示簽章無效。
電子保單雖然沒有書面蓋章和簽字,但是它是保險公司藉助遵循PKI體系的數字簽名軟體和企業數字證書為客戶簽發的電子化保單,有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據瞭解,電子保單有效性校驗包括完整性校驗、身份校驗和時間戳校驗,若有資料被修改,會提示簽章無效。
如果法人代表沒有超越許可權,或者雖然超越許可權但構成表見代理,則合同成立。
如果所籤合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首先,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合同,即使沒有蓋章,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對於自然人訂立的合同,只要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一定要經過簽字並且蓋章才生效,那麼合同上面只簽字不蓋章也是有效的;對於單位之間訂立的合同,法人的合法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權利確實由公司享有,義務確實由公司履行時,該合同可認定歸於單位法人。但是,若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明知或應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系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法人蓋章的合同對該單位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五十條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