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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勞動法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認定工傷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得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不得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本人透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二)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三)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四)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 ...

認定重婚罪的情形哪些

  有下列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非法同居的情形哪些

  非法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生活中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此種情況最為普遍,不少年輕男女因為生活的種種原因選擇婚前同居;   ...

非法經營罪取保候審情形哪些

  非法經營罪取保候審的情形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 ...

認定工傷的情形哪些

  【法律依據】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 ...

認定防衛過當的情形哪些

  防衛過當的情形有: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屬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哪些情形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以下行為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以高額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   (二)以籌集發展資金為名向不特定公眾“借款”;   (三)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