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房屋強拆的維權方式是: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非法房屋強拆的維權方式是: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房屋強拆的國家賠償標準有以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房屋強拆程式是: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