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的理賠依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處罰,追究肇事者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的理賠依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處罰,追究肇事者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1、第二款: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2、《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二款規定“……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條規定交強險免責事由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項,未包括醉酒肇事。
3、《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追償。同時還規定,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混淆了墊付與賠付的概念。第22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並未規定醉酒駕駛情況發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交強險賠付誤工費。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