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的責任有: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的責任有: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承攬合同違約責任有:
1、標的質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
2、標的數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技術開發合同違約責任有: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2、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其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文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