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物件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和加工,稱為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稱為食品經營;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稱為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5、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物件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和加工,稱為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稱為食品經營;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稱為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5、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員不適用拘傳措施。在實際中,拘傳往往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關押,沒有拘傳的必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故,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
食品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
一、農產品、糧油、畜禽產品、乳製品、水產品,以及上述產品的加工品、食品新增劑、調味品、飲料、酒類的批發、佣金代理;上述商品的進出口、技術服務、諮詢服務及其相關的配套業務;農副產品的收購;
二、預包裝食品、飲料、服裝、化妝品、飾品、工藝禮品的批發、進出口、佣金代理,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及商務資訊諮詢。
三、食用農產品的銷售。
四、預包裝食品的批發非實物方式,食用農產品的銷售。
五、銷售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建築材料、計算機軟硬體、機械裝置。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