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標準的要求,一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1、食品名稱;2、配料表;3、淨含量和規格;4、生產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5、生產日期和保質期;6、貯存條件;7、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8、產品標準代號;9、營養成份表;10、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標準的要求,一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1、食品名稱;2、配料表;3、淨含量和規格;4、生產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5、生產日期和保質期;6、貯存條件;7、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8、產品標準代號;9、營養成份表;10、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SC是“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是指食品生產是否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意思。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該制度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可以從事食品生產。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無證食品。
安全標籤的主要內容有化學品標識、象形圖、訊號詞、危險性說明、防範說明、供應商標識、應急諮詢電話、資料參閱提示語。當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時,象形圖可以根據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中危險性先後順序確定方法進行確定;訊號詞選用原則當選了“危險”則不應出現“警告”;危險性說明應該按照物理危險、健康危害、環境危害的順序排列。
化學品的標誌:化學品標誌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類別可分為主標誌16種,副標誌11種,主標誌由危險特性的圖案、文字說明、底色和危險品類別號4個部分組成,形狀為菱形標誌,副標誌圖形中無危險品類別號。標誌的尺寸顏色可根據GB190規定進行執行。標誌的使用原則當由多種危險性時主標誌表示主要危險性類別,副標誌表示重要的其他危險性類別。同時要注意的是GHS和TDG的標誌的圖形相似但底色和圖形顏色不一樣,如GHS為白底、圖形黑色,四周菱形粗邊紅色框,無文字;TDG採用紅底、圖形白色或黑色,四周菱形白色或黑色框,有文字為白色或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