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正當法律程式收養的子女是有繼承權。依據法律規“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所以,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透過正當法律程式收養的子女是有繼承權。依據法律規“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所以,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事實收養的子女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被扶助的孤兒不享有繼承權,但他可以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分得適當的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此,對繼承人以外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並且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但是可以適當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