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初次領證之日計算,以此類推,不斷迴圈。
2、駕駛人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內自動清分。
3、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
4、兩次以上記滿12分或者同一時期滿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
5、駕駛人初次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週期。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初次領證之日計算,以此類推,不斷迴圈。
2、駕駛人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內自動清分。
3、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
4、兩次以上記滿12分或者同一時期滿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
5、駕駛人初次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週期。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如果沒有記滿分,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不存在罰款未交納的情況,會自動清零。如果超過12分,就必須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銷分。還有,如果自動清零的時候,還有沒有交罰款的單據,這樣上一個週期的記分就會轉入下一週期。
記分週期為駕駛證初領證日期開始,一年為一個週期。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你的駕駛資格暫時停止,這時駕駛車輛的話,被交警部門查核屬實,相當於無證駕駛;將扣留其車輛,並按無證駕駛的相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扣滿12分要進行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關於扣分週期的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例如:您如果領取的駕駛證是在2014年12月11日,那麼到2015年12月12月10日24小時止為駕駛證的一個記分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