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穿高速公路被撞死,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應兼顧法律規定與法治精神,機動車駕駛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應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違反法律規定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行人橫穿高速公路被撞死,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應兼顧法律規定與法治精神,機動車駕駛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應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違反法律規定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如果機動車在封閉式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發生撞死人的情形應注意二者是否存在過錯,在該次交通事故中雙方應如何承擔責任。一般有以下兩種情形:
(1)因行人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規制範圍引起交通事故的,則應當由行人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2)行人因機動車出現故障或者其他合理因素出現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發生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定或者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行人受傷、死亡的,則應由機動車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機動車與行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從而劃分二者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鏟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行人違反法律規定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在賠償方面,可以由機動車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如果是車主有違規的行為的話,那麼即使行人不該出現在高速路上,車主也要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具體的情況會由交警透過提取相關的監控影片來進行分析,如果分析出來車主在有機會避免撞向行人的情況下而選擇將行人撞死,那麼車主的責任大。
但是如果查到車主酒駕、醉駕、毒駕,這三種情況,情況就非常的嚴重,即使是行人的不是,車主也要負刑事責任,而且是要終身禁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
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