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黑惡勢力是黑勢力與惡勢力的通稱,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惡勢力的判刑標準有以下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工作部署,交通運輸系統將重點打擊八類黑惡勢力行為,具體包括:
1、在交通工程建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及壟斷工程材料供應的黑惡勢力;
2、在交通工程專案徵地、租地、拆遷及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3、在道路運輸和物流快遞行業中採取打、砸運輸工具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破壞運輸秩序的黑惡勢力;
4、採取暴力、脅迫、恐嚇等手段非法壟斷、控制道路運輸及物流快遞行業的黑惡勢力;
5、在客運站、碼頭、貨運站、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行霸、市霸等黑惡勢力;
6、脅迫、煽動出租汽車、客運班車、貨車司機罷駛或圍堵政府機關的黑惡勢力;
7、脅迫司機駕駛嚴重超員超速大客車、“營轉非”大客車從事非法營運和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等嚴重危及道路運輸安全的黑惡勢力;
8、交通運輸領域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