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輕傷鑑定標準,仍依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進行。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2016年輕傷鑑定標準,仍依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進行。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頭部輕傷鑑定分為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輕傷一級包括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等等。輕傷二級包括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cm2以上等等。
法律依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