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退休教師喪葬費各地的標準都有所不同,以湖南省為例。湖南省的退休教師。如果是病故的,喪葬費為7000元,如果是因公死亡的,喪葬費為9500元。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喪葬費為平均六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第一條
喪葬費標準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6500元調整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喪葬費如執行了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函〔1997〕257號檔案規定標準(按省統計局公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確定)的,不再同時執行本文所規定的標準。
甘肅省喪葬費發放標準,檔案內容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檔案依據:甘人事〔1999〕123號。執行標準:從1999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在職人員)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參照此標準執行。本通知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企業單位:檔案依據:甘勞社發〔2002〕244號。執行標準:從2003年元月起,企業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