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但是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使用的費用,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放棄,也就是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權利。支付是另一方的義務。
探望權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權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沒有權利剝奪,否則訴訟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一般是敗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探望權的實現除當事人協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為強制執行。《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 ...
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視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 ...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型別: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這一類情況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
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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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是可以判決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享有的權利,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沒有什麼後果。但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阻礙對方探視,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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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法院也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但是為避免對孩子造成不好的影響,還是建議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