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可以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到公證處辦理婚後財產公證的有兩種情況,如下:
1、將彼此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變為夫妻共有財產;
2、將婚後雙方共有財產明確劃分。
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申請者,原因包括夫妻之間婚姻續存期間發生微妙變化,另一方擔心離婚後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再婚者,如再婚後一方財產多、另一方經濟條件差等。
《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可以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到公證處辦理婚後財產公證的有兩種情況,如下:
1、將彼此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變為夫妻共有財產;
2、將婚後雙方共有財產明確劃分。
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申請者,原因包括夫妻之間婚姻續存期間發生微妙變化,另一方擔心離婚後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再婚者,如再婚後一方財產多、另一方經濟條件差等。
下列情況不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子。
2、買房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
3、買房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證件有:
1、個人的身份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4、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