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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發生交通事故扣車多久

一般發生交通事故扣車多久

  一般的事故,交警應該在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3天后就可以提車了,所以扣車的天數一般在20天左右。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扣車停車費怎麼收

  被交警扣車了去取車不需要交停車費。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多久呢

  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十天。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因檢查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的,那麼交警要當場製作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交給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的期限和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條件

  1、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

交通事故後放流程

  1、交通事故車輛被扣後,一是等交警處理完先關證據收集工作後通知提車,二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提車。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

交通事故如何提

  交通事故扣車提車的方式: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五日內,當事人收到領取通知後,就可以提車。如果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由扣車的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 ...

交通事故中能多久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而扣留車輛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但應該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回車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 ...

發生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能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 ...

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學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由教練員承擔責任,但如果學員的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故意行為的結果;   或者是當事人重大過失的結果,而教練員已經盡到適當的注意或者採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沒有能夠避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的發生,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駕校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員在學習 ...

醉駕出事故期限最長是多久

  醉駕扣車後通常在二十天內可以取車。涉嫌酒後駕駛的適用一般程式,可以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如果無故超期,屬於非法扣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因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