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登出條件有:
1、由有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透過登出公司的決議;
2、進入清算程式,清算完畢後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登出手續;
3、如果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或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是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登出條件有:
1、由有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透過登出公司的決議;
2、進入清算程式,清算完畢後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登出手續;
3、如果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或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是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股份公司的淨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千萬元。
2、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的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公司股份轉讓條件有:
股份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