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不安抗辯權使用條件有: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內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後賦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 ...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 ...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債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 ...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履行抗辯權正確原則有: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 ...
放棄抗辯權的方法有:
1、作出單方承諾放棄抗辯權的承諾書;2、簽署關於放棄抗辯權的協議,並進行公證。3、以默示的方式放棄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
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 ...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