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離婚可以透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結束婚姻關係。通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是會有離婚證的。協議離婚辦理離婚證的,需要夫妻雙方先對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然後把這些意見製作成紙質的離婚協議書。接著攜帶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資料,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我國的離婚可以透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結束婚姻關係。通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是會有離婚證的。協議離婚辦理離婚證的,需要夫妻雙方先對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然後把這些意見製作成紙質的離婚協議書。接著攜帶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資料,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1076條,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