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辭職,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中勞動報酬的糾紛,而勞動報酬的糾紛是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辭職,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中勞動報酬的糾紛,而勞動報酬的糾紛是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廠不發工資,110一般不管。工廠不發工資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