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是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局現已改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社部門投訴不發工資不管,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是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局現已改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社部門投訴不發工資不管,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