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