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分割財產的情形有: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離婚分割財產的情形有: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隱匿炒股資訊,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