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任期是怎樣規定的
中國憲法任期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任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憲法》第六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透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憲法有規定生育權嗎
憲法有規定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章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對生育權問題提出的新的觀點,就是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中國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中國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是:
1、黨的領導原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
2、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
3、人權保障原則,人權是人作為人享有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
4、法治原則,是按照法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規範行為;
5、民主集中制原則,是集中全黨全國人民集體智慧,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途徑。
【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新憲法任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新憲法任期的內容:這次憲法修改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也就是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如果到期可以重新選舉國家主席或副主席。不限於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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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日是什麼時候
1、中國憲法日是每年的12月4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透過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2、2019年12月4日是第六個國家憲法日。從12月1日至7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在全國部 ...
中國憲法的特徵有哪些
憲法的基本特徵有:
1、在規定的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運作的原則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區別於普通法律的特別的程式。
【法 ...
中國憲法是什麼時候頒佈和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國憲法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透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1、憲法是其 ...
中國憲法的基本特徵都有哪些
中國憲法的基本特徵有:
1,普遍性與特殊性
2,政治性與法律性
3,民主性與科學性
4,穩定性與變動性
5,民族性與世界性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
中國憲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中國憲法主要內容是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國家的性質、根本制度,國家的根本任務,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國家的標誌等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 ...
憲法修改任期兩屆是怎樣規定的
憲法修改任期兩屆是的規定是,根據《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我國最新的憲法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做了修改,不再侷限於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