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事實勞動關係風險包括哪些

事實勞動關係風險包括哪些

  (一)勞動者面臨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二)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勞資雙方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體現在很多方面:

  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

  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係構成有什麼風險

  勞動者面臨的風險: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事實勞動關係建立容易解除難,用人單位如果想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稍不留神,就會構成違法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哪些情況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

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如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

審計風險包括哪些內容

  審計風險包括重大錯報風險與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又包括兩個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重大錯報風險與被審計單位的風險相關,且獨立於財務報表審計而存在,註冊會計師只能去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高低,但不能透過實施審計程式降低重 ...

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解讀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 ...

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認定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

融資風險包括哪些

  融資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等。   融資風險是指籌資活動中由於籌資的規劃而引起的收益變動的風險,融資風險要受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雙重影響。專案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專案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 ...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招用員工後一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員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