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審判中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從這一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應為: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規定是雙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辦理結婚證,國家承認雙方是夫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區別:
1、事實婚姻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
2、事實婚姻必須是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3、事實婚姻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
試婚是指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試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不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8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 ...
在婚姻法當中並沒有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並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1994年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 ...
對於事實婚姻關係下的當事人想要離婚,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先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最好提供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比如所在單位或者街道、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然後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第二種,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同上,也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 ...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 ...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非法同居,有兩種表現形式,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