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緩刑期滿工資待遇是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部分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法律依據】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事業人員緩刑期滿工資待遇是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部分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法律依據】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首先要看原來的工作單位是否與你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沒有工資。如果沒有解除,如果不上崗,則發放最低工資的生活費用。如果上崗,則按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事業單位緩刑人員待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其職務自然撤銷,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根據其犯罪性質研究決定。
【法律依據】
《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對於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