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兩種:
1、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關於二審那些不屬於新證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
退偵後如沒有新證據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如果仍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 ...
(一)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二)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三)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四)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麼高的 ...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定,對販毒罪定罪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
1、案件線索來源;
2、破案及抓獲經過;
3、搜查及追繳筆錄;
4、鑑定結論;
5、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
6、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
錄音證據的認定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應該提供原始載體,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 ...
新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