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不可以再上訴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等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屬於終審判決或裁定,自二審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日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如果當事人對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只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一審抗訴案件程式是:
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是: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
交通事故起訴有時間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 ...
不能。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訴。如果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 ...
二審判決離婚財產對共同財產按照男方平等及照顧女方孩子和尊重雙方意願的原則分割。因為離婚財產分割鬧矛盾,上訴到法院的話,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 ...
⒈侮辱、誹謗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佔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 ...
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仲裁前置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15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 ...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