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有所謂的技巧可言,當事人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陳述自己的訴求。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起訴離婚沒有所謂的技巧可言,當事人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陳述自己的訴求。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二次起訴離婚書,與第一次離婚的起訴狀,在格式上相同。但事實與理由部分,與第一次離婚起訴狀,是有很大區別的。下面我從以下幾方面介紹,第一次離婚訴狀,與第二次離婚訴狀,相同與不同之處:第一、原被告的身份資訊相同,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等;
第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的訴訟請求相同。另外如果原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未能與被告協商一致的,可以一併寫訴請;
第三、事實與理由部分不同。除應介紹雙方認識、結婚生子、感情破裂不能和好的事實外,還應重點陳述半年禁訴期內,雙方居住情況、子女撫養情況,及感情進一步惡化的事實,以此向法庭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實與理由部分,應當有事實和證據依據;其次,離婚起訴狀,屬於專業的法律文書,訴訟請求不合理、事實與理由未有證據支撐,都有可能導致案件的敗訴。建議大家聘請,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介入案件,從而更好的規避風險。
起訴離婚訴狀需包含以下內容:
1、列明原被告基本資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2、列明離婚的具體訴求,包括解除婚姻關係、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承擔、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金額等。
3、寫清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第二次離婚的原因、感情破裂的原因、孩子的情況、家暴的情況等。
4、訴狀最後可以附上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清單。
以上是我對該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