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當受案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後,對方當事人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傳喚,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式,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然拒不出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並且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應訴答辯的,但經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的,當事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人民法院會依法准予離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型別: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次起訴離婚又上訴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如果法院採用的是普通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下達判決書。如果法院採取的是簡易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 ...
被告不出庭,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了,會判決准予離婚,如果認定雙方感情還未完全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
鑑於離婚具有強烈的身份屬性,與人格權利息息相關,因此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出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代理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 ...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的,與第幾次起訴離婚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型別的案件,在兩次送達開庭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
軍人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離婚,要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
離婚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所以即使被告不出庭,只要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已無和好可能了,就會判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