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辦案程式規定如下: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製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法律依據】
《交警辦案程式之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交警辦案程式規定如下: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製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法律依據】
《交警辦案程式之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1、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2、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3、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4、調查:透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5、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職務犯罪辦案程式大概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案件的受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後,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並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
2、初查和立案。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初查由偵查部門負責,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現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線索,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初查。
3、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依法進行審查、核實。
4、審查逮捕。經過以上幾個階段偵查終結,最終決定是否移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