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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受理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受理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受理範圍是:

  1、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案件責任怎樣劃分

  交通事故案件責任的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律師費用怎麼收

  交通事故律師收費各地不一樣,可與所在地的律師當面協商具體收費。

  可參考: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收費:收費標準為1500~2000元,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次數一般為2次為限。

  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律師代理原告方:收費標準根據訴訟標的的5%~8%,一般最低不少於3000元。律師代理被告方: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的3%~5%,一般最低不少於2000元。

  【法律依據】

  《律師費=法》第25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交通事故上訴法院一般怎麼判

  交通事故上訴法院一般判決後決定是否由保險公司賠,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具體金額看判決。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一般審理時限,一審法院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 ...

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賠償金如何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範圍有哪些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範圍有: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

交通事故案件的執行費誰付

  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申請執行是不需要申請人預交執行費用。執行後,由被執行人交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

公司改制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在公司進行改制的時候,也可以透過法院來進行辦理。因為這也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   因企業改制引發的糾紛,只要實質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受理。   但是對於那些改制過程中,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等起決定性因素,並非企業和職工之間基於平等民事主 ...

交通事故案件會審多久

  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