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中次要責任的賠償方式如下:
如果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八十。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者行人負有同等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者行人負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應承擔不超過賠償責任的10%。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中次要責任的賠償方式如下:
如果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八十。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者行人負有同等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者行人負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應承擔不超過賠償責任的10%。
次要責任一般為30%。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包含的費用:首先需要進行傷殘和三期鑑定,涉及賠償費用專案有: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工具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被撫養人撫養費。具體賠償金額及賠償專案,還需要看傷殘鑑定結果。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共同責任賠償的情況,首先是尋找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並不能夠滿足全部的損失,那麼剩下的損失就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如果是多人,則同理均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