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依據以下規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依據以下規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殘疾用具費的計算,以補償受害人殘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費用為限,不能要求殘疾用具費的支出足以達到殘疾用具可以恢復身體殘疾前的功能。普通適用器具屬於統一品種的、被廣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殘疾用具,在實物上一般以國產的用具為優先考慮的物件;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殘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為限度配置,機動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計算殘疾用具費時,還要把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維修或者更新等事項考慮在內,以便把更新或者維修殘疾用具的費用一併計算在內。
按照最高法院相關解釋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最長給付年限,建議參照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計算,即一般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超過確定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
如果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可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五至十年。
鑑於物價波動,被侵權人身體健康狀況變化等不確定因素的存在,不建議確定過長的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年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