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出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0%至70%的賠償責任”,依據雙方過錯,綜合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再判斷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出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0%至70%的賠償責任”,依據雙方過錯,綜合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再判斷比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另外,以下兩種情形,當事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這首先要區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後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以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為主並結合過錯行為的作用力綜合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機動車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再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以上是法院確定交通事故各方責任的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