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計算是: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計算是: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首先要區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後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以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為主並結合過錯行為的作用力綜合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機動車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再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以上是法院確定交通事故各方責任的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中次要責任的賠償方式如下:
如果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八十。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者行人負有同等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者行人負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應承擔不超過賠償責任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