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治療時間沒有任何限制。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1、財產險的理賠時效一般是2年,這樣兩年的規定是,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2年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放棄索賠權。
2、自你知道車輛發生損失之日起,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隨後你需要定損,自損失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內你隨時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3、對於保險公司的定損時間國家並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就要通知交警處理,同時向保險公司報險,然後再去定損。與個案也有不同。
4、有具體的規定,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起訴有時間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
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一般就結案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 ...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順序如下:受理報案、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裁決處罰、損害賠償調 ...
交通事故案件經法院裁決之後,如果雙方均沒有上訴,裁決書發生效力後,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 ...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順序如下:受理報案、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裁決處罰、損害賠償調 ...
關於認定交通事故的時間,一般是自現場調查或是查獲逃逸車輛和司機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事故認定書,檢驗、鑑定案件的事故認定書製作在檢驗、鑑定結論出來後5日內。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 ...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