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處理事項一般為十天,需要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處理完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處理事項一般為十天,需要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處理完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一般在一到三個月,要看具體情況,事故嚴重程度等等。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2,逾期不來處理,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