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通法規定,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鑑定的,必須在鑑定結果出來五日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直拖著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交警不作為,可以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按交通法規定,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鑑定的,必須在鑑定結果出來五日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直拖著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交警不作為,可以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1、處理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
2、處理現場後,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後,交給受害方。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3、當事雙方應在二小時之內,駕駛發生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責任。
4、對於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是不會自動結案的,交通事故結案必須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辦理事故的手續才會結案,如果不去結案,事故科會始終保留那個事故的案底,不會取消,因此,需要自行前往交警部門完善相關手續後結案。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達當事人。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個時候為民事處理程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做好記錄。